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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主要职能

发布日期:2018-01-05访问次数: 字号:[ ]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甘肃省气象条例》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指导下,根据授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履行气象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的制定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监测、天气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灾害进行评估,为政府对重大气象灾害的防御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并依法对本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四)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传输,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氢气球施放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六)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七)开展遥感科研和应用项目的研究,促进遥感技术在金昌的应用和发展。

  (八)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指导和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九)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科研工作,调查研究区域内气候资源配置,区域气候演变特征及其变化规律,为合理利用气候资源提供科学依据;负责对重大工程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

  (十一)负责金昌市农村经济信息中心网络运行及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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